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3040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诉讼代表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系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三人: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郑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人民政府诉称: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多收的工程款1512411.55元;2、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工程款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1512411.5元为本金,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30日,本院已受理了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而本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7月30日移送至本院,参照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应当驳回,原告应先向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光辉
审 判 员  王真铮
人民陪审员  孟繁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