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9769、14953号
***[(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原告、14953号案被告],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郑伟生,董事长。
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第三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路东苑东街31号首层101之十。
法定代表人:熊国胜,总经理。
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第三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路东苑东街31号首层101之三。
法定代表人:熊国胜,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津,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第三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2号6-8楼。
法定代表人:洪汉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琼,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瑶,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公司)、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讯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杰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公司),原告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容、曾小丽,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津,科学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琼、何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主张及证据:其配偶谭旭泓于2014年5月上旬入职宏茂公司,因谭旭泓已经死亡,故其并不清楚具体入职时间。2019年4月,宏茂公司投标广州珠江天晨建设工程项目并中标,随后将谭旭泓派往珠江天晨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总监代表职务。其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上述主张:1.宏茂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珠江天晨项目监理报价文件》,该文件中有一份《监理人员架构配备表》显示谭旭泓担任岗位为总监代表,后附有谭旭泓的简历及监理证书;2.《珠江天晨项目参建单位通讯录》,载明宏茂公司总监代表为谭旭泓;3.广州天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晨项目《发文(图)登记簿》,该登记簿上有谭旭泓的签名;4.2019.7月至2020年4月的26份《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签到表》,上述会议签到表载明单位名称为珠江天晨项目、天晨公司昌岗项目等,会议名称为监理例会、工程例会,谭旭泓在该表中签名并注明单位为广东宏茂;5.2020年6月25日、26日谭旭泓签署的《监理日记》、会议照片、2019年6月17日谭旭泓编写的《珠江天晨工程例会纪要》;6.广州天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成立珠江天晨项目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载明:为保证本项目复工复产期间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特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联合组成项目建设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保障组:谭旭泓;7.《4组工地一览表(疫情防控责任人)》,载明监理单位宏茂公司疫情防控责任人为谭旭泓;8.建设监理沟通群、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群等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上述微信群中有宏茂公司管理层。其中2020年8月11日在“监理昌岗路珠江天晨”微信群中,工作人员发出一份《监理例会纪要》并询问“熊总、谭总,帮忙看看是否要修改补充的地方”。
宏茂公司主张:确认其与***的配偶谭旭泓自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未找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其主张谭旭泓于2017年7月从该公司离职,但无相应的离职手续。宏茂公司还提交《昌岗中路100号橡胶新村东部地块珠江天晨项目工程监理投标文件》主张谭旭泓并非该公司派遣至珠江天晨项目的监理人员,谭旭泓只是基于与在该项目担任总监的熊国胜的私交而到现场观摩,因熊国胜介绍谭旭泓为宏茂公司的总监代表,故使现场的人误以为谭旭泓是宏茂公司的总监代表并顺手找他签字。
顾讯公司、乾杰公司主张:谭旭泓并非该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科学城公司主张:谭旭泓与该公司领导是朋友关系,谭旭泓称其工作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故科学城公司领导基于与其的友好关系要求员工在科学城公司为谭旭泓购买社保。谭旭泓也未在科学城公司工作过。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合同期限:***主张:谭旭泓与宏茂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宏茂公司拒绝提供。
宏茂公司主张:未找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主张:谭旭泓任监理一职,由熊国胜安排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
四、工资发放情况:***主张及证据:从2017年7月之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均有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年终奖等,且宏茂公司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确认谭旭泓是随着项目入职宏茂公司,工资是在宏茂公司项目上支付。其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其主张:1.谭旭泓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顾讯公司、乾杰公司于2019年1月-2020年10月期间向其转账,摘要为工资;2.乾杰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谭旭泓颁发的《奖状》,载明:谭旭泓同志在2016年度工作表现优秀,被评为先进个人;3.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乾杰公司的财务人员在2019年8月-2020年1月通过微信向谭旭泓发送工资条,该工资条载明谭旭泓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600元+效益工资4400元;4.微信群,***主张谭旭泓在微信名为乾杰的微信群中。5.社保缴费记录,显示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由宏茂公司为谭旭泓缴纳社保;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由科学城公司为谭旭泓缴纳社保。乾杰公司、顾讯公司抗辩称谭旭泓从未在两公司处上过班,亦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述转款系谭旭泓与熊国胜协商为其提供专业咨询,熊国胜每月支付谭旭泓6000元酬劳,“工资”也是应谭旭泓的要求备注的。
宏茂公司主张:确认2014年至2017年7月由该公司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
顾讯公司、乾杰公司主张:基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国胜与谭旭泓的关系,受熊国胜指示代表熊国胜自2018年8月开始每月以工资的名义给谭旭泓银行卡转账6000元。
科学城公司主张:谭旭泓也未在科学城公司工作过,科学城公司也未向谭旭泓发放过工资。
五、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2月5日。
六、仲裁请求:请求确认***配偶谭旭泓(已死亡)与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仲裁结果:1.确认***配偶谭旭泓与宏茂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宏茂公司主张广州泓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顺公司)才是谭旭泓实际工作的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设立,股东为李大顺及谭旭泓。其提交泓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拟证实上述主张,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谭旭泓为该公司监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谭旭泓生前工作单位为泓顺公司。泓顺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核查,泓顺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1日,由李大顺、谭旭泓两位股东构成,泓顺公司无谭旭泓发放薪资或报酬的数据资料。
九、(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配偶谭旭泓(已死亡)与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自2014年5月上旬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粤0112民初14953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宏茂公司与***配偶谭旭泓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的配偶谭旭泓在2014年5月上旬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与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评述如下:
关于谭旭泓与宏茂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宏茂公司确认在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与谭旭泓存在劳动关系,故该段时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本院不再赘述;其次,至于2017年7月之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来认定。而本案中,其一,宏茂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谭旭泓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具备用工及提供劳动的主体资格;其二,根据***提交的报价文件及会议签到表等证据,可以证实谭旭泓确实作为宏茂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其在该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宏茂公司主张谭旭泓仅是以个人观摩学习的身份在该项目出现,但谭旭泓参与的该项目会议达20几次,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其还作为宏茂公司在该项目的疫情防控责任人,明显与宏茂公司“观摩学习”的陈述相悖,故本院对于宏茂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三,宏茂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显示其中标了珠江天晨项目的监理工作,而谭旭泓亦是在珠江天晨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系宏茂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四,宏茂公司虽主张其与谭旭泓于2017年7月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综上,宏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定谭旭泓与宏茂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谭旭泓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主张上述两个公司与宏茂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混同用工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亲属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的情形。本案中,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国胜同时也是宏茂公司的员工,三者之间的业务范围也存在相同之处。而***提交的证据显示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向谭旭泓发放了工资,工资发放金额固定且周期连续;此外,谭旭泓还在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内部工作群中,接受两个公司的管理,上述表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构成要件,亦可反应宏茂公司、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三者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乾杰公司、顾讯公司庭审时确认其于2018年8月开始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并未提起其他证据证实在此之前顾讯公司、乾杰公司有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因此,本院认定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与谭旭泓在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科学城公司与谭旭泓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科学城公司自2017年8月开始为谭旭泓购买社保,在此之前并未为其购买社保或发放工资,亦无证据证实谭旭泓在科学城公司工作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因此,对***要求确认谭旭泓与科学城公司在2014年5月上旬至2017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目前仅有证据显示该段时间科学城公司为谭旭泓购买社保,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谭旭泓在该段时间为科学城公司提供劳动,因此,仅仅凭借社保缴纳记录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要求确认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谭旭泓与科学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的配偶谭旭泓与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上旬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确认***的配偶谭旭泓与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姚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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