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31、232号
上诉人【(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原告】: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建设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郑伟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津,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第三人】: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路东苑东街**首层101之十/div>
法定代表人:熊国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夕云,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第三人】: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路东苑东街**首层101之三div>
法定代表人:熊国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夕云,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原告、14953号案被告】:孔德萍,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被告、14953号案第三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iv>
法定代表人:洪汉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瑶,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琼,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公司)、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讯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德萍、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9769、14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宏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孔德萍对宏茂公司的诉讼请求,改判支持宏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孔德萍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未查明本案事实,且刻意回避本案关键事实,形成本案严重错误的事实认定。孔德萍的配偶谭旭泓英年早逝,孔德萍明知谭旭泓生前工作单位是广州泓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顺公司),仍要求确认谭旭泓逝前与宏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仅与谭旭泓的生前意愿相违背,且严重违法,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谭旭泓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依法成立的法律文书,并已存于档案之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谭旭泓的生前工作单位为泓顺公司,而该登记信息正是孔德萍提供,显然其作为谭旭泓的配偶,清楚知道谭旭泓的生前工作单位是泓顺公司,而不是其他单位。另,经律师调查令调取谭旭泓于2020年10月19日的《住院病案首页》登记谭旭泓的工作单位是科学城公司,而在谭旭泓去逝后,孔德萍确认并提供登记的谭旭泓生前工作单位信息为泓顺公司,显然是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信息是没有受到其他因素干扰,且是最为客观、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其证明效力远高于其他事后陈述及推断。原审以泓顺公司出具颇有争议的《情况说明》否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内容错误。仲裁庭审中,孔德萍的代理人已确认谭旭泓在泓顺公司参与经营活动,而泓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无谭旭泓发放薪资或报酬的数据资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现已证实谭旭泓每月有6000多元收入,无法满足其家庭生活开支。孔德萍提出的主张本是代替谭旭泓行使,但该诉求明显不是谭旭泓的个人意愿。原审基于孔德萍的片面之辞推断并判决谭旭泓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与宏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背离客观事实,且明显违背逝者谭旭泓的意愿。谭旭泓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根本不在宏茂公司任职,其也没有意愿在宏茂公司继续任职,更不存在谭旭泓继续接受宏茂公司管理,双方自2017年8月起已解除劳动关系,宏茂公司在此之后不存在给谭旭泓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也没有再给谭旭泓发放过任何报酬,不再为谭旭泓缴交社保费用。如果宏茂公司存在有损谭旭泓的权益,谭旭泓不可能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都不向宏茂公司提出主张,孔德萍对宏茂公司提出的主张明显违背谭旭泓的主观意愿。另,孔德萍提交谭旭泓手机及电脑的资料,明显是只选择主要针对宏茂公司的信息或资料,有意隐瞒手机及电脑资料中与其他单位的信息或资料,对法院审理形成误导。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建办市【2018】57号文、2019年4月2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之粤建市函【2019】754号文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要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必须相符,具体包括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必须一致。自2017年8月起,谭旭泓已不在宏茂公司任职,劳动关系相应解除,其社会保险也不再由宏茂公司缴纳,即在此之后的工程项目中,谭旭泓已根本不具备在宏茂公司的项目中担任总监代表或监理的资格,原审判决经推断确认谭旭泓与宏茂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与相关规定冲突。宏茂公司的珠江天晨项目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无关,宏茂公司根本不清楚为何顾讯公司或乾杰公司每月给谭旭泓6000多元,不存在宏茂公司委托顾讯公司或乾杰公司每月给谭旭泓发工资,宏茂公司也没有任何理由及义务去了解或掌握该情况。原审判决强行推断宏茂公司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存在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不仅没有任何逻辑,且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珠江天晨项目自2019年5月投标至中标后,宏茂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没有向谭旭泓发出任何委派或要求其参与珠江天晨项目,也没有向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发出委派或要求该两公司参与珠江天晨项目。本案的举证责任也应当在孔德萍。
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孔德萍对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泓顺公司应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审没有追加泓顺公司,明显是遗漏当事人,而原审用作为当事方的泓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推翻谭旭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客观事实,把泓顺公司摆放在证人的角度,更是十分错误的。谭旭泓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经律师调查令调取的档案资料,具有法律效力。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谭旭泓的生前工作单位是泓顺公司,这是谭旭泓家属包括孔德萍所确认的。孔德萍在本案中选择性放弃对泓顺公司提出主张,有其个人的其他目的,原审忽略重要事实及重要的当事人,必然导致案件事实认定过于片面,引发错案。泓顺公司是在2019年3月21日由李大顺及谭旭泓二人投资设立,孔德萍一直在泓顺公司担任出纳。结合在仲裁庭审中,孔德萍的代理人已确认谭旭泓在泓顺公司参与经营活动,可见谭旭泓生前的工作单位就是泓顺公司。泓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无谭旭泓发放薪资或报酬的数据资料,反映其出具假证明,也说明泓顺公司存在两本账的情况。孔德萍提交尾号9188的谭旭泓工商银行账户部分流水,清楚反映泓顺公司在每月15日通过李大顺个人银行账户向谭旭泓发放薪资报酬。原审对此不予调查,明显是草率行事。孔德萍有意隐瞒案件事实。原审不查不问,造成本案事实认定严重偏离客观事实。孔德萍提交的证据包括尾号9188的谭旭泓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6页,但其实际调取该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有100多页,本案所提交的资料仅是一小部分,其未提交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隐瞒了谭旭泓的其他多项收入来源。孔德萍每月在泓顺公司领取的工资为3000余元,而孔德萍仅认可谭旭泓每月从顾讯公司或乾杰公司处得到6000余元,无法满足其家庭生活开支。顾讯公司与乾杰公司虽存有关联,但顾讯公司与乾杰公司是各自独立、业务独立的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均不存在对谭旭泓进行劳动管理,也未对谭旭泓安排有报酬的劳动,谭旭泓是完全独立在顾讯公司及乾杰公司之外的劳动者。顾讯公司或乾杰公司虽每月以工资形式给谭旭泓转了6000余元(其中乾杰公司几次转款,系因顾讯公司资金紧张,而代顾讯公司转款),但顾讯公司或乾杰公司均未与谭旭泓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向谭旭泓委派劳动任务,谭旭泓也从来没有到顾讯公司或乾杰公司打卡及接受管理。孔德萍无视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顾讯公司与乾杰公司均未参与宏茂公司的珠江天晨项目,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均不是宏茂公司的关联公司。顾讯公司或乾杰公司每月给谭旭泓转账,与宏茂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必要及义务把该情况告知宏茂公司。原审判决妄加推断宏茂公司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存在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理由牵强,且严重背离客观事实。至于相关微信群中有谭旭泓加入,是为了方便大家沟通交流,且微信群是相对开放的交流平台,并不存在非公司成员就不可加入的说法。原审法院认定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应属认定错误。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业务范围基本不相同,宏茂公司与乾杰公司存在很少的同类业务,三公司业务独立、经营独立,经营地址各不相,经营地址各不相同大,股东各异,成立时间不同,三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任何混同用工,仅是业务上偶有合作,但三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熊国胜个人系宏茂公司的员工,又是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股东,但不得以此为由认定三公司混同用工。谭旭泓与宏茂公司、乾杰公司、顾讯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谭旭泓与宏茂公司在2014年5月上旬至2017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宏茂公司不再给谭旭泓办理社保,双方从2017年8月始终止劳动关系。科学城公司从2017年8月始为潭旭泓办理社保至2020年10月,则谭旭泓与科学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谭旭泓从2019年成立泓顺公司,且从事经营活动。熊国胜系乾杰公司、顾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宏茂公司员工,由于工作繁忙,故才聘请谭旭泓兼职作为其私人顾问,协助其处理宏茂公司关于珠江天晨项目的事务,并安排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以工资名义发放6000元左右给谭旭泓。谭旭泓兼职且不需要固定到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上班,也不需要考勤,其是熊国胜私人聘请的顾问,其与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遗漏当事人,导致遗漏即将提出的工伤责任认定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影响本案后续关联案件的处理,损害乾杰公司、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应追加泓顺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以认定谭旭泓是否与泓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谭旭泓是泓顺公司的股东,实际参与泓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与泓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与谭旭泓不存在劳动关系。孔德萍故意隐瞒对其不利的银行流水记录,影响本案追加泓顺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影响本案认定谭旭泓与泓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宏茂公司的上诉,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答辩同意宏茂公司的上诉意见。
针对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上诉,宏茂公司答辩同意宏茂公司的上诉意见。
针对宏茂公司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上诉,孔德萍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针对宏茂公司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上诉,科学城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孔德萍主张及证据:其配偶谭旭泓于2014年5月上旬入职宏茂公司,因谭旭泓已经死亡,故其并不清楚具体入职时间。2019年4月,宏茂公司投标广州珠江天晨建设工程项目并中标,随后将谭旭泓派往珠江天晨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总监代表职务。其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上述主张:1.宏茂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珠江天晨项目监理报价文件》,该文件中有一份《监理人员架构配备表》显示谭旭泓担任岗位为总监代表,后附有谭旭泓的简历及监理证书;2.《珠江天晨项目参建单位通讯录》,载明宏茂公司总监代表为谭旭泓;3.广州天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晨项目《发文(图)登记簿》,该登记簿上有谭旭泓的签名;4.2019.7月至2020年4月的26份《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签到表》,上述会议签到表载明单位名称为珠江天晨项目、天晨公司昌岗项目等,会议名称为监理例会、工程例会,谭旭泓在该表中签名并注明单位为广东宏茂;5.2020年6月25日、26日谭旭泓签署的《监理日记》、会议照片、2019年6月10日谭旭泓编写的《珠江天晨工程例会纪要》;6.广州天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成立珠江天晨项目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载明:为保证本项目复工复产期间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特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联合组成项目建设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保障组:谭旭泓;7.《4组工地一览表(疫情防控责任人)》,载明监理单位宏茂公司疫情防控责任人为谭旭泓;8.建设监理沟通群、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群等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孔德萍主张上述微信群中有宏茂公司管理层。其中2020年8月11日在“监理昌岗路珠江天晨”微信群中,工作人员发出一份《监理例会纪要》并询问“熊总、谭总,帮忙看看是否要修改补充的地方”。
宏茂公司主张:确认其与孔德萍的配偶谭旭泓自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未找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其主张谭旭泓于2017年7月从该公司离职,但无相应的离职手续。宏茂公司还提交《昌岗中路100号橡胶新村东部地块珠江天晨项目工程监理投标文件》主张谭旭泓并非该公司派遣至珠江天晨项目的监理人员,谭旭泓只是基于与在该项目担任总监的熊国胜的私交而到现场观摩,因熊国胜介绍谭旭泓为宏茂公司的总监代表,故使现场的人误以为谭旭泓是宏茂公司的总监代表并顺手找他签字。
顾讯公司、乾杰公司主张:谭旭泓并非该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科学城公司主张:谭旭泓与该公司领导是朋友关系,谭旭泓称其工作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故科学城公司领导基于与其的友好关系要求员工在科学城公司为谭旭泓购买社保。谭旭泓也未在科学城公司工作过。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合同期限:孔德萍主张:谭旭泓与宏茂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宏茂公司拒绝提供。
宏茂公司主张:未找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孔德萍主张:谭旭泓任监理一职,由熊国胜安排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
四、工资发放情况:孔德萍主张及证据:从2017年7月之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均有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年终奖等,且宏茂公司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确认谭旭泓是随着项目入职宏茂公司,工资是在宏茂公司项目上支付。其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其主张:1.谭旭泓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顾讯公司、乾杰公司于2019年1月-2020年10月期间向其转账,摘要为工资;2.乾杰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谭旭泓颁发的《奖状》,载明:谭旭泓同志在2016年度工作表现优秀,被评为先进个人;3.微信聊天记录,孔德萍主张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乾杰公司的财务人员在2019年8月-2020年1月通过微信向谭旭泓发送工资条,该工资条载明谭旭泓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600元+效益工资4400元;4.微信群,孔德萍主张谭旭泓在微信名为乾杰的微信群中。5.社保缴费记录,显示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由宏茂公司为谭旭泓缴纳社保;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由科学城公司为谭旭泓缴纳社保。乾杰公司、顾讯公司抗辩称谭旭泓从未在两公司处上过班,亦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述转款系谭旭泓与熊国胜协商为其提供专业咨询,熊国胜每月支付谭旭泓6000元酬劳,“工资”也是应谭旭泓的要求备注的。
宏茂公司主张:确认2014年至2017年7月由该公司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
顾讯公司、乾杰公司主张:基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国胜与谭旭泓的关系,受熊国胜指示代表熊国胜自2018年8月开始每月以工资的名义给谭旭泓银行卡转账6000元。
科学城公司主张:谭旭泓也未在科学城公司工作过,科学城公司也未向谭旭泓发放过工资。
五、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2月5日。
六、仲裁请求:请求确认孔德萍配偶谭旭泓(已死亡)与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仲裁结果:1.确认孔德萍配偶谭旭泓与宏茂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孔德萍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宏茂公司主张广州泓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顺公司)才是谭旭泓实际工作的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设立,股东为李大顺及谭旭泓。其提交泓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拟证实上述主张,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谭旭泓为该公司监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谭旭泓生前工作单位为泓顺公司。泓顺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核查,泓顺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1日,由李大顺、谭旭泓两位股东构成,泓顺公司无谭旭泓发放薪资或报酬的数据资料。
九、(2021)粤0112民初9769号案孔德萍的诉讼请求:确认孔德萍配偶谭旭泓(已死亡)与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自2014年5月上旬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粤0112民初14953号案宏茂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宏茂公司与孔德萍配偶谭旭泓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孔德萍、宏茂公司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孔德萍的配偶谭旭泓在2014年5月上旬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与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此评述如下:
关于谭旭泓与宏茂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宏茂公司确认在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与谭旭泓存在劳动关系,故该段时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原审法院不再赘述;其次,至于2017年7月之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来认定。而本案中,其一,宏茂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谭旭泓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具备用工及提供劳动的主体资格;其二,根据孔德萍提交的报价文件及会议签到表等证据,可以证实谭旭泓确实作为宏茂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其在该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宏茂公司主张谭旭泓仅是以个人观摩学习的身份在该项目出现,但谭旭泓参与的该项目会议达20几次,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其还作为宏茂公司在该项目的疫情防控责任人,明显与宏茂公司“观摩学习”的陈述相悖,故原审法院对于宏茂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三,宏茂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显示其中标了珠江天晨项目的监理工作,而谭旭泓亦是在珠江天晨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系宏茂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四,宏茂公司虽主张其与谭旭泓于2017年7月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综上,宏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谭旭泓与宏茂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谭旭泓与顾讯公司、乾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孔德萍主张上述两个公司与宏茂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混同用工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亲属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的情形。本案中,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国胜同时也是宏茂公司的员工,三者之间的业务范围也存在相同之处。而孔德萍提交的证据显示顾讯公司、乾杰公司向谭旭泓发放了工资,工资发放金额固定且周期连续;此外,谭旭泓还在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内部工作群中,接受两个公司的管理,上述表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构成要件,亦可反应宏茂公司、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三者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乾杰公司、顾讯公司庭审时确认其于2018年8月开始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孔德萍并未提起其他证据证实在此之前顾讯公司、乾杰公司有向谭旭泓发放工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乾杰公司、顾讯公司与谭旭泓在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科学城公司与谭旭泓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孔德萍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科学城公司自2017年8月开始为谭旭泓购买社保,在此之前并未为其购买社保或发放工资,亦无证据证实谭旭泓在科学城公司工作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因此,对孔德萍要求确认谭旭泓与科学城公司在2014年5月上旬至2017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目前仅有证据显示该段时间科学城公司为谭旭泓购买社保,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谭旭泓在该段时间为科学城公司提供劳动,因此,仅仅凭借社保缴纳记录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孔德萍要求确认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谭旭泓与科学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确认孔德萍的配偶谭旭泓与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上旬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确认孔德萍的配偶谭旭泓与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孔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元。
二审期间,宏茂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广州睿达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拟证明广州睿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变更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泓顺公司的场地,两公司共同经营场地,该场地租金3300元/月由谭旭泓支付,广州睿达咨询有限公司迁入后,其法定代表人即孔德萍的妹妹孔德娟每月给谭旭泓1300元,该事实证明谭旭泓实际在泓顺公司工作,否则其没有必要租房并支付租金,且此与其死亡证明登记的生前工作单位相一致。顾讯公司、乾杰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意见,同意宏茂公司的意见,谭旭泓是泓顺公司的员工。孔德萍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无关。科学城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与科学城公司无关,关联性由法院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本案事实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认定谭旭泓与宏茂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谭旭泓与乾杰公司、顾讯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虽上诉坚持其原审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两案系孔德萍主张确认谭旭泓与宏茂公司、顾讯公司、乾杰公司、科学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至于谭旭泓与案外人泓顺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广州顾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乾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 凯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正印
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