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67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原告:***,男,199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4946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原告**、***与被告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2元,减半收取计7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丽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