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22民初4652号
原告: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工业城28栋102、202、302、402、50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PT0P2T。
负责人:陶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本元。
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金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与被告湖北雅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