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406号
申请人:武汉凯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特1号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金台村/栋1-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传名。
原告武汉凯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巴德猛、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凯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凯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凯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月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