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4101号之一
原告:**和,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娜,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金台村/栋1-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传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诉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和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