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7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澳门路123号(澳门银座二期)1栋17层14室。
法定代表人熊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金台村/栋1-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传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4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新洲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455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