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金台村/栋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由审判员依法独任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330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