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108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周,男,汉族,1993年3月6日出生。
被告:华池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华池县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
原告***、**周诉被告华池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周以与被告华池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周18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