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荣高防护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010号
原告:常州荣高防护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赵圩村溧竹公路南侧,统一社信用代码:91320481566841263Y。
法定代表人:武国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溧阳科技园联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52437121。
法定代表人:袁双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荣高防护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中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作飞
书 记 员 马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