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3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舸,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江苏天制环保科技有限公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起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何晓燕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