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512号
申请人: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查询并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桥支行(账号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北支行(账号XXXXXX)的账户,限额550000元,期限两年。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桥支行(账号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北支行(账号XXXXXX)的账户。
上述冻结限额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