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1民初9号 起诉人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25060522F。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2月15日,起诉人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邮寄民事起诉状,起诉称:2021年12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95844部队位于14号基地的FFSBB配套设施建设项目;2022年4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勘探设计部分发包给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由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全部勘探设计,并签订FFSBB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勘探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施工项目进行勘探设计,并及时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勘探设计成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却拒付勘探设计费用,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追索;酒泉市建筑设计 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95844部队调查取证时发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844部队提供的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出具的该项目设计图纸与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图纸雷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未经同意使用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图纸,侵犯了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故现起诉,请求: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停止使用FFSBB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方案,并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设计方案为基础修改后的设计方案;2、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赔偿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99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据此,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且具有涉密性,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酒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