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互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知民初305号
原告:**互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5297(商务托管)。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辛辅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互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互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互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互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山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