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991号
原告:北京美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9层0920室。
法定代表人:吴娜。
被告: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辛辅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芯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芯微科技有限公司在预缴案件受理费之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芯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芯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