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特165号
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凤山社区东湖街90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5LUF4B。
法定代表人:杨奇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瀚,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辛辅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5041174T。
法定代表人:赵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法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8日,北极星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极星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亚生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美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