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特165号
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凤山社区东湖街90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5LUF4B。
法定代表人:杨奇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瀚,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辛辅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5041174T。
法定代表人:赵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法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8日,北极星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极星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泉州北极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亚生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美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