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保145号申请人:曹宇,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辛路辅路**。法定代表人:赵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曹宇于2021年10月9日向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439元。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4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韩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姚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