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保127号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泽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喜,王若男,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辛铺路六号。法定代表人:赵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光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姚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