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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冯昌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32民初3489号
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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