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32民初3489号
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