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32民初3487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女,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745077136,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梁山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