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2民初3482-1号
申请人:***,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申请人:***,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申请人:***,女,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申请人:**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县人民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00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县诚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