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55号
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第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银行账号22×××54内资金362300元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银行账号22×××5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营业室)内资金362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浩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