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变电器有限公司

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1民初763号
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以和被告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马龙分公司、曲靖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7.5元,由原告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高云东 审判员 周于芳
书记员 李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