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55-1号
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银行账号22×××54内资金3623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银行账号22×××54内资金362300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银行账号22×××54内资金362300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银行账号22×××5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营业室)内资金362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春 浩
书记员 李进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