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386号
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2号科技企业加速器9#-2c。
法定代表人:聂煜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雅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A1-17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雅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陕西金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许 扬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