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民初1978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92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受理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项目承包费70000元;2.判被告承担长期占用承包费的资金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1年3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梁平县雪菜•翡翠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工程地址:梁平县梁山街道石马路285号,建筑面积:16172平方米,合同总价2400万元,承包方式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在项目承包合同第三章4条中约定******;相关手续办完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管理包干费柒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承包费,而被告一直未履行约定,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承包费70000元,及判令被告承担长期占用承包费的资金利息,自2011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本息为止。综合上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项目承包费,被告长期借故拖延不守信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1.原告将梁平县雪莱•翡翠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以大包干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2.工程地址:梁平县梁山街道石马路285号。原告依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向被告主张项目承包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因《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由******;梁平县雪莱•翡翠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梁平县雪莱•翡翠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为重庆市梁平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