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498号
原告:***,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二段2号第六层3号、4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智,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在宣判前撤回对本案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7.1元(本案实际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永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