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3218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二段2号第六层3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银河街181号1栋办公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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