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21)新40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75468.6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155元,合计10886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新疆**混凝土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125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