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8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芬,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欣,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9号楼306室。
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京0106财保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限额为人民币464325.25元。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64325.25元的冻结措施(一、户名: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菜市口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立楠
人民陪审员  高顺荣
人民陪审员  薛淑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