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1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05417973。
法定代表人:XX军。
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6号024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516031525。
法定代表人:丁洹,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1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31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对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反馈,本院为轮候冻结,未能实际冻结到金额。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车牌号为闽D×××××、闽D×××××的车辆,上述车辆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尚有位于思明区望海路63号202单元的房产(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53245号),该房产已被他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尚有办公设备,本案(2019)闽0211执1221号案件为首先查封。除上述存款、车辆、房产、办公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本案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本院已于2019年7月11日到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明区望海路63号202单元进行现场调查,除办公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洹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5.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11月12日对其法定代表人丁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韩德坤
审 判 员 黄庆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代书记员 张春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