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民初4846号之二
原告: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31301226,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
法定代表人:姚宝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3TCM50,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回龙路维港十字街206-210号。
法定代表人:罗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峻,湖南灃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计359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10元,由原告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国栋
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
人民陪审员  汪佳佳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代书 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