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1执20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313012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05982993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436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并扣划其账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人民币20312元,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823376元未受偿。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布控等惩戒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