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2财保3号
申请人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账号:24×××52)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账号:17×××19)银行存款11963574.4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606128020210000005)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账号:24×××52)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账号:17×××19)银行存款11963574.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采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宋华祥 审判员  墨 力 审判员  谢宝平
法官助理王萍萍 书记员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