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铭传路225号行政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2455。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红旗商贸文化广场北区四层431-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9998063E。
法定代表人:盛军,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0000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潘集区××路××小区××栋××号××号××期××#楼××号××号××号××号房屋,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以(2015)淮执字第00394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查控到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56965.62元,2021年3月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从中优先支付案件执行费73400元,剩余案件款2383565.62元已发放给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本院于2017年9月已执行到位并发放案件款1475390.11元。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案件款3858955.73元、执行费73400元。经调查,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本约谈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3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詹祖强
审 判 员 隋荣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心乐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