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402民初1298号 原告:***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905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商业街区1#132-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4104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沛公司)与被告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祥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7006元,自2021年3月3日起支付以18700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款清时止,暂计至2023年4月13日的违约金为15001.52元,以上合计202007.5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黄浦汽配城汽车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承建的位于淮南市经开区××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其中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为972460元;第4款约定,防护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经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结算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人防门送至项目现场并安装完毕,合同项下人防门已验收合格,2021年3月2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工程结算协议表》,确认案涉工程审定结算总造价为953949元,被告已付工程款数额为766943元,应付余款为187006元。但被告在结算结果出具后,至今未支付尚欠余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黄浦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至今未出具全部的工程款发票,按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拒绝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祥沛公司提交的《黄浦汽配城汽车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黄浦汽配城汽车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承建的位于淮南市经开区××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其中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为972460元;第4款约定,防护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经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结算款项,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情况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黄浦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合同第3条第4款第5项约定,付款前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目前原告属于欠票状态。本院认证意见:双方在合同中的确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但祥沛公司当庭表示愿意先提供发票,而黄浦公司仍然表示不能及时付款,要求延期付款,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明效力。2、祥沛公司提交的2021年3月2日《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复印件、《工程结算协议表》复印件。证明2021年3月2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工程结算协议表》,确认案涉工程审定结算总造价为953949元,被告已付工程款数额为766943元,应付余款为187006元;证明原、被告结算情况及被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实。黄浦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核实,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认可。本院认证意见:黄浦公司质证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明效力。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3日,祥沛公司与黄浦公司签订一份《黄浦汽配城汽车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祥沛公司承接黄浦公司承建的位于淮南市经开区××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计972460元;防护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经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黄浦公司向祥沛公司支付剩余结算款项,每一笔付款前,祥沛公司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浦公司方履行付款义务等。合同签订后,祥沛公司按合同约定将人防门送至项目现场、安装完毕,并已经过验收合格。2021年3月2日,祥沛公司和黄浦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共同签署《工程结算协议表》,确认案涉工程审定结算总造价为953949元,被告已付工程款数额为766943元,应付余款为187006元。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祥沛公司与黄浦公司签订的《黄浦汽配城汽车大厦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祥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黄浦公司未能按照所签合同约定履行足额支付工程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21年3月2日,双方共同签署了《工程结算协议表》,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黄浦公司应在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向祥沛公司履行支付剩余结算款项义务,虽然双方约定黄浦公司在付款前祥沛公司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祥沛公司当庭表示愿意先提供发票,而黄浦公司仍然表示不能及时付款,要求延期付款,故黄浦公司以祥沛公司未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祥沛公司请求判决黄浦公司支付工程款187006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款清时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对祥沛公司判决黄浦公司支付工程款187006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款清时止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黄浦公司抗辩驳回祥沛公司诉请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006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530元,合计3695元,由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鹰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