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10346号
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9133020079603386X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
法定代表人:郑坚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9230807303952)。住所地:**川省**县江口镇**城新区信义大道**号。
代表人:杜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900782291606。住所地:**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大道中段**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秦登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3元,减半收取3841.50元,由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