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02民初335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邵东,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55号5楼。
法定代表人:谭守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科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碑湾路生态花园D幢二单元四楼三号。
法定代表人:余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良,男,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杨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调解等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晓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