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02民初3344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55号5楼。
法定代表人:谭守国。
被告:四川科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碑湾路生态花园D幢二单元四楼三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59年,住四川省米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中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科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