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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领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084号 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先锋电脑城2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被告:***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发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