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772号
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先锋电脑城2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领**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