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

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7民终3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锦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环保公司”)和上诉人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江半岛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潭江半岛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驳回睿欣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睿欣环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现场损坏的369块光伏板是台风损坏无有效证据支持;二、一审判决认定潭江半岛酒店对大楼附属物管理不当是错误的。一审期间,潭江半岛酒店提交了与第三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证明铁棚及附属物的管理人是开平市千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睿欣环保公司辩称,睿欣环保公司已经安装了1360块光伏板且已全部完成安装。如未安装的光伏板也损毁了,应由潭江半岛酒店自行承担责任。睿欣环保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证明在施工前已将1360块光伏板送到现场。
睿欣环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潭江半岛酒店向睿欣环保公司赔偿损失65169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潭江半岛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涉案工程损毁的光伏板数量,对损失金额认定有误;二、一审法院认定潭江半岛酒店承担20%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台风天气与构筑物、附属物被吹落无必然关联性。
潭江半岛酒店辩称,提供光伏板以及安装完成是睿欣环保公司的义务,应当由睿欣环保公司进行举证,但是睿欣环保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该义务,却在上诉时才提交两份送货单,该送货单是另外一家公司并非睿欣环保公司,提货人是个人并非潭江半岛酒店,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更不能证明睿欣环保公司所说的已经完成1360块光伏板的安装。
睿欣环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潭江半岛酒店向睿欣环保公司赔偿损失651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潭江半岛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一、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86346元给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二、驳回睿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16元,由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负担7316元,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二审期间,睿欣环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货单,拟证明涉案工程在施工前1360块光伏板已送达施工现场,不存在未安装的188块光伏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二审期间,潭江半岛酒店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中约定“货到甲方(指‘潭江半岛酒店’)施工地点后,甲方负责提供货物存放场所,并保证货物安全。”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针对睿欣环保公司、潭江半岛酒店的上诉请求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潭江半岛酒店是否应承担涉案光伏板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认定不可抗力能否导致侵权人免责,应查明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的行为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等因素。
首先,结合涉案合同、补充协议、光伏太阳能板清点表等证据,双方在台风过后对受损光伏板数量进行清算并由双方代表签名确认完好光伏板为803块,毁坏光伏板为369块。睿欣环保公司主张受损光伏板为557块,而潭江半岛酒店则称369块受损原因并非由台风造成,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369块光伏板在台风中受损并无不当。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关于光伏板损坏的数量、原因的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其次,台风“天鸽”风力大,睿欣环保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台风突袭致使部分光伏板受损,可认定不可抗力是造成本次损害的主要原因。由于受损光伏板并未交付给潭江半岛酒店使用,睿欣环保公司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虑及涉案光伏板数量多、体积大、属于特殊科技产品,潭江半岛酒店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光伏板的安全,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潭江半岛酒店上诉称有第三方在涉案场地装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光伏板受损的原因系第三方所致。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光伏板的合同价格、数量、过错责任等因素,酌定潭江半岛酒店承担86346元(1170元/块×369块×2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一审判决第八页第二行“交付给原告使用”存在笔误,应为“交付给被告使用”,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6元,由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负担7316元,由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疆
审 判 员  徐 闯
代理审判员  刘 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江继业
书 记 员  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