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

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与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783民初641号
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丰乐三街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三埠祥龙中银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51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设计、设备供应及调试安装。合同签订后,开平供电局于2017年7月3日通过项目审批,原告于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已基本施工完毕。但于2017年8月23日,因被告对其权属的建筑物管理不善,在施工现场附近的被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备(包括搭建的铁棚、推门、通风井架等)因无法承受台风天气而发生物品脱落、坠落的现象,该坠落物品将原告所施工的部分光伏电板砸毁,并在挤压过程中损毁更多的光伏电板。根据现场勘查情况,除被告脱落、坠落物品砸毁、挤毁的光伏电板外,其他未被砸到或被坠落物挤压到的光伏电板经历台风后仍完好无损,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为了不影响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进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并就毁损的光伏电板进行清点,协议确认光伏板毁损共计557块。双方约定,由原告先另行订购557块光伏板及附属配件,到货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合同剩余工程尾款424320元,待项目工程完工后,双方另行就工程损失启动法律程序,由法院理清责任。现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经供电局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未能就工程损失的责任问题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原告所施工安装的光伏并网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从现场光伏板毁损情况来看,毁损的光伏板均为被外物砸毁及挤压毁损。而从施工现场能够清楚地看到,被告方私自搭建的铁棚架被大风直接吹毁,脱落的铁棚被吹至涉案施工现场,将原告方施工的光伏电板毁损。被告方搭建的铁棚未经报建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其质量及承受台风的能力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事实也证明该违章建筑不能承受台风风力而被吹毁,吹毁后的铁棚继续被台风吹至涉案施工现场毁损涉案施工材料。被告对此具有严重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被告应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平均每瓦单价为6元(含税)。经核算,毁损重装部分平均每瓦单价为4.5元(不含税),一片光伏板为260瓦,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金额为260×557×4.5﹦651690元。
被告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声称的损失原因及损失金额均不属实。1、被答辩人称因答辩人建筑构筑物被台风吹落后砸毁损坏557块光伏板不属实,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在2017年8月25日传真函件称,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造成光伏板破损或严重破损等462块,称该损失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对此,答辩人函告被答辩人因其逾期完工,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后,被答辩人于2017年9月7日开始后改称光伏板损坏是答辩人构筑物造成其损失。该说法没有证据证明,也不合理。首先,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在台风前状况。是否1360块光伏板已完工,是否质量合格,现场是否存在施工或质量问题造成的被损害光伏板等。第二,无证据证明台风时状况。在强台风情况下,天色昏暗、强风、强雨,没有人或设备在现场记录,各方均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台风现场情况。无证据证明台风直接损坏了光伏板组件及光伏板,当然也不能证明是被答辩人的光伏工程设施被强台风吹落损坏了答辩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还是答辩人或者第三方构筑物或被答辩人光伏板组件等强风吹落损坏了被答辩人的光伏板,显然被答辩人的说法完全是其单方主观臆断。第三,被答辩人关于损失数量及原因的说法均前后矛盾。2017年8月25日其称损坏光伏板462块,损失价值50余万,是不可抗力的台风造成的损失。2017年11月清点现场损坏的光伏板是369块,原因其主张是答辩人构筑物坠落造成其损坏。被答辩人前后矛盾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主观判断,不能得到支持。合同约定光伏板共1360块,2017年11月8日双方清点现场完好的光伏板为803块,毁坏的光伏板为369块,即尚有188块光伏板无证据证明没有安装还是被损坏吹走。综上,被答辩人所称在台风前已基本完成施工及其所称双方确认光伏板毁损557块均不属实。2、据答辩人了解,后期2017年12月施工过程中,被答辩人更改了设计方案,在33楼加固了光伏板组件等,采取了加装横梁等措施,可以间接证明被答辩人前期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这些也可能是造成被答辩人光伏板损坏的原因。
二、被答辩人存在逾期完工、拒绝开具发票等违约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责任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被答辩人负责合同项目方案的设计、设备供应及调试安装,建成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后交付答辩人使用。双方约定的工程总工期为2个月,自被答辩人收到答辩人30%预付款计算。答辩人于2017年6月6日支付了预付款,依约被答辩人应在2017年8月6日前完工,而被答辩人直至2017年8月23日台风发生都尚未完工。2017年8月23日,被答辩人工程尚未完工,施工现场光伏板、电缆等随意堆放。2017年8月22日,新闻及答辩人工作人员均有提醒被答辩人将有强台风,但被答辩人没有对施工现场及已安装部分工程采取有效的防台风措施。双方约定的工期是2个月,即使从2017年8月23日台风发生后起算至2017年12月21日工程通过验收,被答辩人的施工工期也远远超过了约定的2个月工期。答辩人依约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被答辩人逾期完工,且至今没有依约开具发票给答辩人,这造成答辩人不能按已开支款项入账,致使答辩人损失约36万元。
三、退一步讲,即使说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是因2017年8月23日台风引发的构筑物脱落等造成,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是由答辩人构筑物无法承受台风“天鸽”造成成立,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12级、13级的强台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此造成的他人损坏,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另2017年8月23日台风前,答辩人三楼物业正有第三方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相关场地及物件管理人是第三方装修公司,被答辩人主张的脱落构筑物的使用、管理人并非答辩人。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备注,因是复印件,且其内容未有原告方,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开平市气象台证明复印件,符合客观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公证书、现场拍摄图片、光碟,相互印证且经公证,可证明台风后的现场状况;对于《律师函》、EMS快递单、EMS查询信息、《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光伏太阳能板清点表,相互印证,可证明事发后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并确认相关事实。对于被告提交的《不可抗力情况说明通知》、被告复函、原告律师函、签收记录,相互印证,可证明事发后原、被告的协商情况;对于照片复印件,结合事发后的客观实在,可证明台风后的状况;对于装修工程合同,因是被告与第三方的关系,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6月初签订《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开平潭江半岛酒店的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技术方案设计、设备供应及调试安装。原告为被告安装光伏电板共1360块,总工程款为2121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7年8月23日,受台风“天鸽”影响,开平市三埠城区14时50分出现12级阵风,将原告所安装的部分光伏电板吹毁,被告三楼物业有第三方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台风将被告楼层内搭建的铁棚、附属物吹落,致部分光伏电板砸毁。事发后,就毁坏的状况,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协商处理。2017年11月9日,就台风影响未能如期完成的安装工程,原、被告签订《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经原、被告确认,合同总工程款为2121600元,被告已支付1697280元,未支付424320元。由原告按合同标准材料负责另行订购并安装光伏板块557块及附属配件。订购光伏板块及附属配件发运到被告处后,双方清点标准数量并符合合同标准后,被告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4320元。工程完工时间为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同日,经原、被告确认,原告已安装的光伏板块共1172块,其中完好的光伏板803块,被台风毁坏的光伏板块369块。此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完成安装工程,并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亦已付清工程款2121600元给原告。但双方未能就毁坏的光伏电板的损失责任达成共识,遂成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光伏太阳能板受损的情况,应如何承担损失责任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开平潭江半岛酒店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特大台风的突袭,致原告为被告安装好的部分光伏电板块被吹毁,以及台风将被告楼层内搭建的铁棚、附属物吹落将部分光伏板块砸毁。经双方核定,完好的光伏电板803块、被毁坏的光伏电板共369块。双方补充协定,原告另购光伏电板557块,以继续完成涉案安装工程。根据合同、补充协议、光伏太阳能板清点表,原告应为被告安装光伏电板1360块,原告于台风前已安装1172块,尚未安装188块。故应认定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另自购的光伏电板557块,其中369块是台风后被毁坏的,另188块是原告尚未完成安装的光伏电板。而原告主张被毁坏的光伏电板块为557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对于上述被损坏的光伏电板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台风突袭而致其安装的光伏电板部分毁坏,可认定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因素,而被告大楼上的附属物脱落致损坏是另一间接因素。由于被毁坏的光伏电板块是在原告安装过程发生,未经验收并交付给被告,对于造成的损失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被告对于其大楼附属物的管理欠妥,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于被毁坏的光伏电板块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报价,原告主张按每块光伏电板1170元(260×4.5)计付损失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承担86346元(1170元/块×369块×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86346元给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16元,由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负担7316元,被告开平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江门市睿欣环保太阳能热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小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伍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