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4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冯兆华,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一段天兴·碧海方舟1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维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百花,辽宁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兆华因与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辽7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76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冯兆华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762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永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志超
书 记 员 陈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