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一段天兴·碧海方舟1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维新,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76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76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0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志超
书 记 员 陈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