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筑路汽车配件经销处、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74号
申请人:锦州筑路汽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娘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芦俊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一段天兴˙碧海方舟1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维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锦州筑路汽车配件经销处与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9420元,并以芦俊英名下的辽G35V86号小型轿车和张爽名下的辽G21S69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锦州辽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9420元。
二、查封原告担保财产:芦俊英名下的辽G35V86号小型轿车、张爽名下的辽G21S69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