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8388号
原告:**停,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保障中心主任。
被告陕西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停与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浩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审理中,原告**停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停撤回对被告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校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