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9220号
原告:陕西中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贺耀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大天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鸣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康,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中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地水利公司)与被告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禾测绘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中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王蓓,被告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孟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中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负责旬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QQ邮箱方式将案涉项目实施方案发送于旬邑项目对接人李阳,2020年1月7日通过QQ邮箱方式将评审修改方案发送于旬邑项目朱科长。2020年4月26日,原、被告补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负责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作,设计范围为高标准农田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周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设计费用60万元,被告按收款比例在七日内将设计费支付于原告。2020年4月30日,旬邑县农业农村局向贵司出具《成果资料交接单》,确认接收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各4份。2019年9月30日,甲方项目方负责人给原告转账2万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14日给原告转账10万元、5万元,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43万元设计费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3万元;2、本案诉讼等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设计费43万元,在不扣减答辩人损失的前提下,最多向被答辩人支付设计费309840元。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3、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的设计方案存在漏洞导致答辩人产生损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酌情减少答辩人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设计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6日,被告水禾测绘公司(委托方)与原告陕西中地水利公司(受托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HCH-PA-PM2020-001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高标准农田初步设计及事实方案,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报告、图纸、概预算;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19年9月1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0年5月1日;四、签约合同价(大写陆拾万元整(¥600000元));五、委托方代表与受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委托方代表:刘旭,受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张鹏;六、设计费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600000元),需全额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需提供由甲方出具的资料汇交凭证。(二)、设计费支付方式:甲方支付委托费用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按收款比例在7日内支付受托方;七、设计成果提交,受托方提供项目勘测设计报告纸质版1份(含整体方案、分标段方案)及电子版1份(含附图、附表和项目变更的图纸)等内容。后被告水禾测绘公司(甲方)与原告陕西中地水利公司(乙方)又签订《补充说明》,该协议中载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合同号合同编号:SHCH-PA-PM2020-001......因合同要求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经双方协商,需乙方向甲方退款。具体金额如下,旬邑县20160元,城固县3991元,蓝田县17720元。
再查,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之前,陕西中地水利公司已经开展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12月14日通过QQ邮箱将文件“旬邑汇报2万亩实施方案2019.12.3”发送给旬邑项目对接人李阳。2020年1月7日又通过QQ邮箱将文件“旬邑汇报2万亩实施方案评审万修改2020.1.7发送”发送给旬邑项目朱科长。
2020年4月30日,旬邑县农业农村局向水禾测绘公司出具《成果资料交接单》,确认接收水禾测绘公司提交的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电子版1份,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方案电子版1份,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图电子版1份,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纸质版4份,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方案纸质版4份,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质版4份。备注中写明:目前提交的成果资料是2020年4月30日设计方工程交底的版本,为阶段性成果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设计方应提交最终完整版。
又查,被告水禾测绘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陕西中地水利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支付10万元、2020年8月14日支付5万元、2021年2月8日支付10万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向陕西中地水利公司负责人转账2万元。其中,关于2021年2月8日支付10万元原告方认为是双方之间关于蓝某某目的付款,与本案无关。另,陕西中地水利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水禾公司开具了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成果资料交接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水禾测绘公司委托原告陕西中地水利公司对旬邑县2019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各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陕西中地水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水禾测绘公司发送了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由项目甲方旬邑县农业农村局实际接收。陕西中地水利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而水禾测绘公司辩称其向中地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没有达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设计费支付情况,双方对水禾测绘公司已经向陕西中地水利公司转账支付27万元并无异议,唯对其中2021年2月8日支付的10万元水禾测绘公司主张是本项目款项。陕西中地水利公司不予认可主张该10万元为蓝某某目的设计款,但未提供明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笔款项计入旬邑县项目,故被告就涉案项目实际支付原告设计费27万元。关于《补充协议》中退款问题,陕西中地水利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开具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3%,故陕西中地水利公司应当依照《补充协议》向水禾测绘公司退款20160元,冲抵水禾公司下欠设计费欠款后,水禾公司需向中地公司支付下欠的设计费309840元。关于水禾测绘公司辩称设计方案存在漏洞导致答辩人产生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水禾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中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9840元。
案件受理费7750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1042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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