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上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上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训练基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91民初3301号
原告:湖北上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科技孵化园222室、2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训练基地,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上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训练基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11月10日,原告湖北上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上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湖北上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敬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